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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民族大学关于公文代字的规定

2019-02-27 08:50:06  来源:      点击数:

为了正确使用和处理各类公文,加强公文的规范管理,现对我校公文发文代字作如下规定:

一、发文代字应包括单位代字、年份和序号。年份和序号应使用阿拉伯数字。

二、学校及校属单位发文代字规定如下:

(一)涉及全校性整体工作的事项可由校党委、校行政、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行文,发文代字分别为“民大党发”“民大党函”“民大干发”“民大党纪要”“民大发”“民大函”“民大纪要”“民大党办发”“民大校办发”。

1.“民大党发”主要用于学校党委和党政联合行文,印发年度工作要点以及党建工作、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综治与维稳工作等方面的文件。

2.“民大党函”主要用于校党委与同级党组织或不相隶属党组织联系交流工作发函,校党委一般事务性通知及批复下级党组织请示事项。

3.“民大干发”主要用于校党委任免正副处职干部。

4.“民大发”主要用于学校行政印发发展规划、重大改革事项以及教学、科研、学科建设、人事、后勤管理等行政工作方面的重要文件。

5.“民大函”主要用于学校与同级机关或不相隶属单位联系交流工作发函,校行政发布一般事务性通知及批复下级部门请示事项。

6.“民大党纪要”主要用于印发常委会纪要。

7.“民大纪要”主要用于印发校长办公会及专题会议纪要。

8.“民大党办发”主要用于转发、批转党务部门制定需在全校执行的意见、规定、办法等,代表党委印发党内重要通知。

9.“民大校办发”主要用于转发、批转行政部门制定需在全校执行的意见、规定、办法等,代表校行政印发一般性事务通知。

(二)附属民大医院发文代字。

1.“民大附院党发”主要用于印发医院党委有关文件。

2.“民大附院党函”主要用于医院党委与同级党组织或不相隶属党组织联系交流工作发函,医院党委一般事务性通知及批复下级党组织请示事项。

3.“民大附院党纪要”主要用于印发医院党委会纪要。

4.“民大附院发”主要用于印发医院行政有关文件。

5.“民大附院函”主要用于医院与同级机关或不相隶属单位联系交流工作发函,医院行政发布一般事务性通知及批复下级部门请示事项。

6.“民大附院纪要”主要用于印发医院院长办公会及专题会纪要。

(三)校属机关及服务部门发文代字由“民大”、部门关键字、“发”组成,如“民大纪检发”主要用于印发纪委有关文件,“民大组发”主要用于印发党委组织部有关文件等。

(四)教学单位的发文代字,党委公文代字由“民大”、学院名关键字、“党发”组成,如“民大文传党发”主要用于印发文学与传媒学院党委有关文件;行政公文代字由“民大”、学院名关键字、“院发”组成,如“民大文传院发”主要用于印发文学与传媒学院行政有关文件。

三、根据精简文件的有关精神,尽量减少以学校党委、行政、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字号行文,各部门发文也要坚持适度的原则,对于一般性事务、工作方案、组建工作专班等原则上不发正式文件。

四、本规定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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