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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民族学院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2011-12-06 10:03:39  来源:      点击数:

湖北民族学院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精神,进一步加强我校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在学校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加强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的原则。学校党政一把手为学校的第一责任人,对外与上级计划生育部门签订计划生育协议;对内与各二级学院、机关处(室)签订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各二级学院党政负责人、机关处(室)主要负责人为部门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责任人,对本部门的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工作承担第一责任。

第二条 学校设立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并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计划生育管理及日常工作。计划生育专干负责检查、督促单位各部门的计划生育工作,配合上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做好避孕药具发放工作,定期组织孕情监测和妇检工作,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三条 学校各单位要配备兼职计生信息员管理本单位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主要负责本单位职工及职工配偶、子女、合同工、临时工以及职工雇请的保姆新婚、怀孕、出生、死亡以及避孕节育措施落实的查验工作,做到月月清查,按时上报。教育和管理本单位人员不得容留躲生、超生人员。禁止违法生育现象的发生。

第四条 各二级学院除管理好职工外还应负责教育和管理好学生。通过各种形式,宣传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心理、生理、卫生等知识,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恋爱观和性道德观。鼓励励志成才,提倡晚婚晚育,切实处理好学习与婚姻、生活的关系。在学生中进行性健康教育和宣传工作,防止学生无任何保护措施的婚前性行为,特别是要在女生中进行自尊、自重、自强、自爱、自信的教育,坚决杜绝学生违法生育行为的发生。

第五条 学校各部门在接纳临时工、门面租赁人员和基建施工人员前必须查验其流动人口婚育证件,调查了解确无违反计划生育行为后,方能接纳。同时,应与已婚育龄妇女签订计划生育合同后才准予其上岗或营业,并认真履行。预防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行为发生。

第六条 严格实行计划生育。禁止早婚、早育和计划外生育,无生育证生育的,视为计划外生育。当年生育的育龄妇女,无禁疾症者,按当地政府部门规定,在计生服务中心医务工作者的指导下,必须采取长效节育措施。

第七条 计划生育工作严格实行目标管理责任考核。对违反计划生育条例的职工和学生,依照国家、省、州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相关规定执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考核不合格,该单位一年内不得申报文明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当年不得评先评优和晋职晋级。严格实行“一票否决制”。

第八条 保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专项经费,经费支出严格按照学校财务制度执行。认真落实计划生育奖励政策资金,如独生子女一次性奖励费、“六一”慰问金和独生子女保健费、女职工妇检等费用,要保证计生专干的培训、工作津贴、计划生育宣传、计划生育协会会费的费用开支等。

第九条 本管理办法由学校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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